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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总工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总工会直属事业单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7-11-22 11:07:35来源:资产监督管理部浏览量:0

市总工会机关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重庆市总工会直属事业单位管理办法(试行)》经重庆市总工会四届六十七次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总工会

                                2017年10月24日


重庆市总工会直属事业单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重庆市总工会直属事业单位的管理,加快工会直属事业单位改革发展步伐,不断增强工会事业单位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实现围绕主责主业,开展公益活动,服务职工群众的目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全总相关要求,结合市总工会直属事业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总工会本级各直属事业单位。

第三条 市总工会资产监督管理部负责对市总工会各直属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市总工会相关部门按照部门职责承担相关管理、指导、协调、监督和审计工作。

第四条 市总工会各直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是本单位改革和发展的责任主体,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全总、市总工会相关政策、制度,建立和制定本单位发展规划,确保本单位的和谐、稳定和发展。

第二章 领导班子和干部职工队伍建设

第五条 坚持实行以年度目标考核和绩效考评为主要内容的综合考核,加强对领导班子的管理和监督,由市总工会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领导负责,每年由市总工会组织部牵头,资管部、财务部、经审办、机关党办对各直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进行党建工作、经营业绩和绩效考评,根据考评情况进行奖惩。年度考核的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依据。

第六条 加强对在编干部职工的管理,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健全激励机制,制定合理的分配制度。要加强对人员结构比例的科学设置,以岗定员,以岗定薪。加大职工教育和培训的力度,提高职工的理论素养、业务技能和网上工作的能力。

第七条 加强对聘用人员的管理,严控聘用数量,减少人力成本和提高效能。鼓励在普通高等院校招收应届毕业的聘用人员,从中培养和挑选优秀员工,通过考试考核充实员工队伍。

第三章 做实公益化阵地和活动品牌 

第八条 积极争取地方党委和政府的支持,将文化宫、职工书屋纳入政府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推动将文化宫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我市公共文化机构互联互通,参与区域文化共建共享。

第九条 发展好管理好使用好发挥好事业单位的公益活动阵地,争取地方党委和政府的支持,以体现主责主业、突出公益职能、服务职工群体为标准,创造条件加大对公益性阵地的投入和保护。

第十条 着力打造职工文教体育活动阵地品牌、文化教育品牌、康复医疗品牌、健康管理品牌、劳模疗休养品牌,“劳模进京”品牌、老年职工康养品牌和接待服务品牌,不断促进品牌创新品牌提升,吸引广大职工群众参与。

第十一条 倡导事业单位公益性活动方式创新,推进公益活动向区县、产业、乡镇、社区及群团活动站点延伸。推动构建“职工点单-工会主导-事业单位承办-职工参与-职工评价”的活动开展和工作机制。

第十二条 探索建立事业单位发展保障机制,通过加大上级工会支持力度,提升自身经营管理能力,承接政府、社会和上级工会职能转移的项目,吸收企事业单位、社会资助和业务合作等方式,扩大公益活动的经费来源,提升经济效益。市总工会采取项目化补助的方式,改进事业单位的公益服务活动投入机制。

第十三条 加强阵地保护和建设,增强阵地服务功能。全面清理事业单位土地房屋的出租、承包合同,全面清退娱乐城、KTV等娱乐项目。

第十四条 依法依规规范工会事业单位的对外合作行为,加强现有对外合作项目的评估。属于健康向上的文化项目、体育项目、创业培训项目、医疗康复等项目,可以进行业务合作,项目应突出公益、聚焦主业。在合作过程中,应坚持集体决策、服务主业、控制风险,坚决不得开展有损事业单位形象的合作项目。

第四章 健全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各直属事业单位必须按照有关条例,建立健全职工大会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十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审议本单位发展规划、年度目标任务、重大项目建设和重大开支、重要规章制度、职工学习培训计划、工资绩效分配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并就上述方案的实施征求职工代表的意见。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必须经职代会审议通过。坚持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在职代会上述职述廉。

第十七条 各直属事业单位要以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为载体,按照有关要求,实行事务公开制度。

第五章 规范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

第十八条 按照规范化管理要求配备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组织会计核算。会计部门要按照规范化要求,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按照现行会计制度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按规定要求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和报送财务报告。

第十九条 健全内部会计管理体系和相关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和财务会计人员的工作职责,实行岗位责任制。建立会计工作岗位的职责和标准、职责分工、账务处理、岗位考核、稽核制度、档案管理、合同管理、收支审批、成本核算和会计分析制度。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事业单位预决算制度,严格预算、决算管理,按照稳妥可靠、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年度预决算。各单位于每年底前完成年度预决算编制,经市总工会财务部审查后执行。遇有特殊情况需调整或增加预算,应于每年7月20日前提出调整报告,经市总工会财务部审查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坚持年度审计制度,对各直属事业单位的经营或财务状况、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情况、基础工作及内控制度执行情况、债权债务处理、专款使用、重大投资和基建项目等进行审计。年度审计报告作为对各直属事业单位实行年度综合考核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建立和规范基金提取制度。按照财政部《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各直属事业单位在年度决算前按事业和经营总收入的5-10%提取修购基金;在缴纳国家政策规定的相关税费后,按净结余的40%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其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要严格加强修购基金的管理,遵循收支平衡原则,统筹安排、合理使用。

第二十三条 加强和规范土地房屋的管理,依法维护工会资产的安全完整。加强对自有土地房屋的确权工作,办理土地房屋权属证书。规范土地房屋使用过程中的管理,充分发挥工会土地房屋服务职工的作用。

第六章 全面加强事业单位管理

第二十四条 建立和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审批制度。各直属事业单位改制改革、合并分立、对外合作、出租承包、投资担保、安全生产事故、资产诉讼等重大事项及其他突发事件等,均需向市总工会书面报告或备案。对重大事项,由各直属事业单位向市总工会提出详细报告,分别由监管部门、分管领导直至主席办公会、党组会按照职能权限研究同意后实施。对其他事项,由各直属事业单位集体研究决策并报市总工会备案。

第二十五条 严格直属事业单位基建项目和大宗材料设备的采购管理。各直属事业单位自筹资金实施的基建项目,包括扩建、改造、装修,以及大宗材料设备的采购,需经预算管理程序、项目化论证程序后实施。对较大的项目实施,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及《重庆市总工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办理。

第二十六条 各直属事业单位核销呆坏账目、办理固定资产报废,严格按照《工会行政事业性资产管理办法》《财务会计制度》《工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建立和实行法律顾问制度。聘请有律师执业资格、熟悉工会事业单位业务的专业人员担任本单位法律顾问。凡对外签署的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书,须经法律顾问审核签字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八条 严禁各直属事业单位未经审查、备案或审批,擅自对外合作、合资、投资、担保、抵押和质押等行为,严禁违规进行资金运作。监管部门在审查和备案过程中,应出具书面审查意见书或备案通知书。经过审批程序的,应有相关批复或主席办公会纪要。

第二十九条 积极推动直属事业单位创新发展,不断拓展服务职工阵地、用好网络服务平台、打造示范项目、争取政府和社会支持、优化队伍架构、加强素质提升、转变工作作风等方面取得突破。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强化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对违反以上规定的行为,市总工会要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依纪依规严肃处理。

第三十一条 市总工会直属社会组织、各区县总工会所属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总工会资产监督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