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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总工会关于贯彻落实《中国工会 审计条例》 进一步加强工会审计工作的意见
发表时间:2016-08-09 09:08:48来源:浏览量:22

各区县(自治县)总工会,市总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产业工会,有关单位工会:

为贯彻落实《中国工会审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加强工会审计工作,规范工会审计行为,提高工会审计质量,充分发挥工会审计监督作用,推动全市工会经审工作的深入发展,现结合我市工会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工会审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1. 加强工会审计工作是坚持工会经费独立原则的需要。《工会法》规定,工会应当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建立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制度。加强工会审计工作,是维护工会经费独立原则的重要手段,是规范工会各项经济活动、提高工会财务综合管理水平、促进工运事业健康发展的保证。

2. 加强工会审计工作是保障工会经费和资产安全、完整和效益的需要。随着工会组织的发展壮大、工会经费收缴“一改三策”的推行,工会经费和资产总量逐年增加,用好工会经费、管好工会资产,是新形势新变化的必然要求。各级工会要增强做好工会经费和资产管理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强工会审计工作,把好工会经费收、管、用关,确保工会经费正确使用方向和资产的保值增值。

3. 加强工会审计工作是落实社会和职工群众意愿的需要。党和政府高度重视保障改善民生,关心职工群众生产生活,每年国家财政等拨付工会组织和工会自身投入改善民生资金多达亿元,如何保证这些资金安全、完整用于民生,是社会和职工群众的迫切要求。

4. 加强工会审计工作是促进工会系统党风廉政建设、保护爱护干部的需要。随着工会经费收入的大幅度增长和工会经济活动的日趋活跃,各级工会可支配资金、物资大量增加,一些经费使用不当、资产流失和违规违纪现象时有发生,个别工会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随意开支,甚至贪污受贿、挪用公款,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和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及时发现纠正制止违法违纪现象,对关心爱护干部、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进一步加强工会审计机构和队伍建设

5. 工会审计是指各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经审委)依照有关规定,对工会经费收支、资产管理等全部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实施的审计监督。经审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经审办),承担经审委对本级和下一级工会审计的职责。

6. 经审委要与同级工会委员会同时考察、同时报批、同时选举产生。上一级经审委要参与下一级经审委候选委员的考察并监督指导其选举工作。

7. 经审委向同级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大会闭会期间,向同级工会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上级经审委对下级经审委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8. 经审委委员由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工会干部和会员担任并经民主选举产生。各区县总工会、独立管理经费的产业工会,经审委委员人数不少于同级工会委员会委员人数的20%,最低不少于5人。经审委委员中具有审计、财会专业知识的人员不少于三分之二。

9. 工会主席、分管财务和资产的副主席、财务和资产管理部门的人员,不得担任同级工会经审委委员。

10. 经审委主任按同级工会副职级配备,纳入同级工会领导干部序列,区县总工会专职经审委主任应进入同级工会党组。拨缴经费收入200万元以上的区县总工会应当配备专职经审委主任。经审委主任的任免,需事先书面征求上一级经审委的意见。

11. 独立管理经费的产业工会、拨缴经费收入100万元以上的区县总工会、市总直属事业单位应当设置经审办,列入本单位部门机构编制序列,配备专职人员。经审办主任、副主任要列入本单位部门正、副职级领导职位。经审办专职人员须具有审计、财会及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12.  经审委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审计;可以聘请具有审计、财会等专业资格和职业能力的人员作为特邀审计员参与审计工作。

13. 工会审计人员不得从事被审计单位的经济管理活动;在办理审计事项中,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回避;对被审计单位需要保密的事项负有保密义务。

三、进一步明确工会审计职责和权限

14. 经审委对同级工会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和下一级工会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一是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和财务状况;二是经费计提和拨缴情况;三是专项资金的筹措、拨付、管理和使用情况;四是资产的管理、使用和处置情况;五是基本建设和维修改造工程;六是对外投资情况;七是财务管理和相关内部制度情况;八是经费使用效益和资产经营效益情况;九是撤并时的财务清算情况;十是工会管理和委托其他单位管理的社会捐赠资金、各类基金的收支情况;十一是其他需要审计的有关事项。以上事项,必要时可以进行延伸审计。

15. 经审委对同级工会预算执行情况及财务状况、所属企事业单位财务收支情况每年进行审计。

16.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级负责、下审一级的工作体制,各区县总工会、独立管理经费的产业工会、市总各驻会产业工会,每年对下一级工会审计面要达到20%。市总经审委对各区县总工会、独立管理经费的产业工会、直管基层工会进行审计,对各区县总工会、独立管理经费的产业工会所属基层工会定期抽查审计,对市总驻会产业工会所属基层工会每年重点抽查审计。

17. 经审委按照《重庆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公安和工会系统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渝经审[2003]7号)、《重庆市工会领导干部和工会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离任审计暂行办法》(渝工审[2001]38号)等有关规定,接受有关方面的委托或要求,即时开展工会领导干部和工会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18. 经审委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提供会计报表、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会计电算化数据以及与其经济活动相关的计划、批文、合同等其他资料,接受审计检查,对审计涉及的相关事项,向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并取得相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19. 经审委有权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报表、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相关的资料,采取暂时封存的措施。

20. 经审委要对审计结果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把审计结果作为同级工会、上级工会评选先进和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21. 经审委对审计中发现的重大违法违规、重大资产损失等问题,要及时向同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经审委报告;对正在进行的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在职权范围内作为审计决定。

22.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经审委根据情节轻重,向同级工会提出批评、处罚或处分等建议,同级工会应当及时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是拒绝或者故意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和证明材料的;二是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有关文件和会计资料的;三是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财产的;四是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五是授意、指使、强令审计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审计规定的;六是阻挠工会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七是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八是报复陷害审计人员或者检举人员的;

23. 工会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工会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处罚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是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二是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三是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工会造成重大损失的;四是泄露相关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进一步严格审计程序和要求

24. 经审委根据同级工会委员会的工作部署和上级经审委的要求,制订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上报上级经审委。

25. 经审委派出的审计组要通过审查财务资料、有关文件和会议记录,核实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等方式开展审计,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底稿,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控制制度作出审计评价,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形成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

26. 经审委审核审计组的审计报告、研究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后,出具经审委的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原则上要包括审计查出的主要问题和处理意见、审计建议(经济责任审计还应包括审计评价和责任界定)。

27. 经审委要建立健全审计整改督查制度,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回访,督促其落实整改意见。

28. 经审委对办理的审计项目、专项审计调查、审计复审、审计回访等,按照工会审计业务公文处理规定和审计档案管理规定建立档案。

五、进一步强化工会审计工作保障 

29. 各级工会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负责人,要定期听取经审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工会审计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工会审计工作的开展提供支持、创造条件。

30. 各级工会领导班子要及时听取经审委的审计结果报告,积极采纳审计建议,加强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进一步提高工会财务管理水平。

31. 各级工会领导班子要支持经审委参与工会经费、资产使用和管理制度措施的制定,参与工会重大经济活动的决策和监督。

32. 经审委主任要参加(或列席)工会主席办公会议、常委会议和研究工会重大经济活动的会议;经审办主任要参加(或列席)涉及工会经费、资产和相关经济活动的会议。

33. 各级工会要为经审委及其经审办开展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设施、设备和物质保障,按上解经费的3.5%的比例安排经审专用经费,将有关业务费和会议费一并纳入本级工会年度经费预算。

34. 各级工会要加强工会审计人员队伍建设,按照上级工会有关要求,研究制定工会审计人员培训制度和培训规划,积极组织工会审计人员参加上级工会经审工作培训班、职业继续教育等,做好工会审计人员的配备、使用、考核和管理工作。

35. 各级工会要支持经审委加强审计工作规范化建设,健全审计工作运行机制,完善审计质量评价体系,实施工会审计人员业绩评价和奖惩制度。

36. 上级经审委要加强对下级经审委的业务指导和工作支持,实行年度工会审计工作考核制度,对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重庆市总工会

                            2011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