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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总工会机关挂(兼)职干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发表时间:2016-07-26 13:07:42来源:浏览量:9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群团改革工作要求,拓宽工会机关干部来源,优化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结构,规范市总工会机关挂(兼)职干部管理,调动工作积极性,根据《重庆市群团机关挂(兼)职干部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市总工会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挂职干部,是指在一定时限内离开原工作岗位,到市总工会机关挂任领导职务或从事具体工作的人员。兼职干部,是指不脱离本职工作到市总工会机关兼任领导职务的人员。

第三条  市总工会机关挂(兼)职干部的配备管理,坚持拓宽来源、按需选派,分类考核、任期管理,能进能出、动态调整,确保充分发挥作用。

第二章  职责任务

第四条  市总工会机关挂职干部的主要职责是:履行岗位

职责,分管或承担具体业务工作;深入基层一线联系服务职工

群众,收集反映职工群众诉求,为加强和改进工会工作建言献策。

第五条  市总工会机关兼职干部的主要职责是:宣传党的工会工作路线方针政策;参加工会组织重要调研和重大活动;参与工会重要议事决策;广泛联系职工群众,推动工运事业发展。

第三章  干部选派

第六条  市总工会机关挂(兼)职干部选派,应突出人选的广泛性和代表性,打破年龄、身份、学历、职级界限,注重从社会各界特别是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基层一线选拔优秀人才。

第七条  市总工会机关挂(兼)职干部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好,热爱党的群众工作;

(二)熟悉工会工作相关政策,善于联系服务职工群众;

(三)作风务实,敢于担当,甘于奉献;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第八条  干部挂(兼)任职务不改变原任职务级别。挂职干部可挂任市总工会领导班子副职或内设机构、市级产业工会委员会和直属单位领导职务,也可安排从事具体工作;兼职干部可兼任市总工会领导班子副职或内设机构、市级产业工会委员会和直属单位领导职务。

第九条  选派挂(兼)任市总工会领导班子副职,原则上从全市各行各业中具有群众工作经验,有影响力的劳动模范、一线职工、农民工或具有代表性的基层工会主席中择优选拔;选派挂(兼)任市总工会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原则上从全市具有群团工作经历的企事业单位、机关的优秀工会干部和工作业务相关的社会组织中择优选拔;选派挂(兼)任市级产业工会委员会领导职务,原则上从各产业工会所属企业或与本产业所属企业行业相近的非公企业优秀工会干部以及相关社会组织、行业协会代表中择优选拔;选派挂(兼)任市总工会直属单位领导职务,原则上从全市各行业、企事业单位的优秀工会干部中择优选拔。

第十条  选派市总工会机关挂(兼)职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选派挂(兼)任市总工会领导班子副职

1. 市总工会党组根据工作需要提出人选初步建议;

2. 市委组织部对建议人选进行资格审核并报市委审批;

3. 市总工会党组根据市委批复意见按章程规定办理。

(二)选派挂(兼)任市总工会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领导职务

1. 市总工会组织部提出挂(兼)职干部选派计划;

2. 市总工会党组对选派计划进行审核;

3. 市总工会组织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考察,并提出人选初步建议;

4. 市总工会党组研究决定拟挂(兼)职人选,并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5. 市总工会组织部根据党组决定,办理挂(兼)职手续。

(三)选派挂(兼)任市级产业工会委员会领导职务

1. 市总工会组织部提出挂(兼)职干部选派计划;

2. 市总工会党组对选派计划进行审核;

3. 市级产业工会委员会提出人选初步建议,市总工会组织部会同相关产业工会进行考察;

4. 市总工会党组研究决定提名人选,并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5. 市级产业工会委员会根据市总工会党组决定,按章程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兼任市总工会、市级产业工会委员会领导班子副职的,原则上应任满一届;挂任领导班子副职,或挂(兼)任其他领导职务的,原则上不少于2年;挂职从事具体工作的,根据工作需要合理确定挂职期限。

第十二条  根据工作实际,合理确定市总工会机关挂(兼)职干部数量。原则上市总工会、市级产业工会委员会领导班子中的挂(兼)职成员不少于50%,其他挂(兼)职干部数量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  市总工会机关挂(兼)职干部,由派出单位和挂职单位共同管理。其中,挂职干部以挂职单位管理为主,兼职干部以派出单位管理为主。

第十四条  市总工会党组应重视关心挂(兼)职干部,发挥其优势特长,合理确定和安排工作任务;派出单位应支持挂(兼)职干部的工作,加强与市总工会党组的联系,动态掌握干部挂(兼)职情况,共同做好管理监督工作。

第十五条  挂(兼)职干部应自觉接受市总工会党组的领导,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挂(兼)职期间,行政关系、工资关系保留在派出单位,原任职务不免。挂职干部与派出单位工作脱钩。

第十六条  市总工会为机关挂(兼)职干部提供必要工作保障,安排办公场所,配置办公用品。挂职干部在市总工会机关挂职期间,根据工作需要据实报销出差伙食补助费,按机关同级别干部标准给予公务交通补贴、通讯费等。

第十七条  挂(兼)职干部要坚决服从组织工作安排,明确岗位工作职责,严格遵守各项纪律规定,注重言谈举止,树立良好的机关干部形象。

第五章  考核评价

第十八条  挂职干部在市总工会机关参加年度考核。兼职干部在派出单位参加年度考核,在市总工会机关的履职情况作为确定其年度考核等次的重要参考。

第十九条  干部挂(兼)职结束后,市总工会党组对其德才表现和履职情况作出书面鉴定,并反馈派出单位,存入本人干部人事档案。

第二十条  干部挂(兼)职结束后,根据年度考核和书面鉴定情况,对工作成绩比较突出、发挥作用较好的,市总工会党组可向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和派出单位提出培养使用建议;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意愿,按有关规定转为工会专职干部。

干部挂(兼)职期间,工作表现较差、群众意见较大,不适合从事工会工作的,应提前结束挂(兼)职,退回原工作岗位。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适用于市总工会机关、市级产业工会委员会和直属单位挂(兼)职干部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重庆市总工会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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